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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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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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的文献综述  【摘要】德国模式中“市场”强调有秩序地自由竞争,反对垄断,特别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建立在高度法制化的基础上。德国模式中“社会”则代表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社会公正是其经济政策的最高目标,社会保障则致力于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积极进取创造条件。“市场”和“社会”还存在积极的互动机制: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提供发展土壤,后者反过来又确保了市场沿着自由竞争的方向稳定前进。这一运行机制的裁判和管理者是政府,实现载体之一是德国众多中小企业。  【关键词】市场竞争,法制化,社会保障,中小企业  1.前言  在德国社会

2、市场经济模式中,“市场”和“社会”是两大支柱。大多研究文献对于这两大支柱的解释是,“市场”代表市场经济,“社会”代表社会保障。然而,这两个概念整合在一起作为一种模式出现在德国时,其具体内涵是怎样的?或者应该如何理解其特定含义?在这一模式中“市场”和“社会”又有怎样的关系?后者往往被大多数研究者忽视。  笔者正是希望通过梳理研究文献以便理清上述问题。  2.“市场”、政府干预和中小企业  2.1保护竞争,但反对垄断  冯中林(1992)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五个要素》一文中指出,德国模式的五大要素之一就是保护自由竞争,但是在政府的干预下,又反对自由竞争可能导致地

3、大企业垄断。这也是该模式中“市场”概念的关键所在。  2.2秩序和政府市场干预法制化  从德国模式对竞争的理解可以看出,德国模式不同于美国模式,后者更相信竞争秩序可以依靠市场达到最优。但是德国政府却认为,只有通过适当地干预才能为市场竞争建立合理的秩序,竞争秩序不能完全依靠市场。  曾任联邦德国总理的路德维希.艾哈德①曾将政府干预做了一个非常形象且准确的描述。他把政府干预经济比作“担任竞赛裁判”,而将企业比作是“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国家负责制定“比赛规则”,维护“竞赛制度”,而不是“参加比赛”。  那么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的政府干预到底有何不同?笔者认为张九安(2

4、008)等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评析》一文中的观点较为准确地概括了这种差异。文中指出,“美国是政策干预,德国是法律干预;美国干预是事后干预,消极干预,而德国是提前干预,积极防御;美国是通过逆经济风向形式(通胀时采取紧缩的政策,通缩时采取扩大的政策),德国是为市场运行制定有利于公平公正的规则来保证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德国模式中政府对市场地干预是建立在高度法制化基础之上的。慕海平(1994)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政府调控》一文中提到:“德国宏观调控的最高权威机构是立法当局,法律规范着经济行为的一切方面。二战后德国立法当局通过的各种

5、经济法规已有2000多件,不仅政府部门,比如经济部和财政部是依法行事,就是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劳资协会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像专家鉴定委员会等民间机构也都是依法提供经济形势鉴定报告。国家法律还明确地界定了各经济主体包括宏观调控主体以及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规定了任何部门违法和侵权行为,企业都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起诉和控告等。  那么德国政府是如何通过立法来为竞争建立秩序并反对垄断的?翟立林(1993)在《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一文中指出,保障竞争要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对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垄断。为此德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慕

6、海平在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政府调控》一文中给出了例证:“政府通过被称之为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反限制竞争法》,严格地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就生产、价格、销售、市场分割达成垄断协定或合同,禁止妨害或破坏按市场行为进行的企业兼并或合并,禁止垄断对外贸易,禁止其它如‘地区卡特尔’之类的垄断组织或集团。鼓励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参加竞争。法律同时保护企业生产自由,经营自由,投资自由,雇工自由到劳资谈判自由。凡有利于竞争的企业兼并或企业之间的协议和合同,都必须得到政府卡特尔局的批准或认可,违者重罚。除此之外,德国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7、商标法》、《专利法》、《调整一般交易条件法》、《折扣法》、《附赠法》等等。这些法律均旨在保护竞争者,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够通过参与市场活动获得相应的收益。”  慕海平强调,“市场体系的高度发达和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基础。”  国家发改委德国考察团在04年出版的《德国社会经济考察(摘要)》中也提到,进入新世纪以来,德国政府“强调进一步退出具体经济领域,给地方放权,专注于体制创新,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总之,在德国模式中“国家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竞争,其根本手段在于积极地、有限的、间接有效的国家干预。”(李

8、光玉(2009)《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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