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伤人”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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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音“伤人”赔偿精神损失  案  情  任先生与苏女士是上下楼层的邻居。任先生为给自家老人看病,购买了一台气血循环机。每当任先生在楼上使用气血循环机时,气血循环机震动发出的噪音,常使楼下的苏女士感到恶心、心慌、想吐。苏女士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她患了风湿性心脏病。苏女士认为,任先生家使用气血循环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任先生停止使用,并赔偿自己医疗费、房屋修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万元。对此,任先生反驳说,自己使用机器的行为可能对苏女士有影响,但不能说明是机器的噪音造成苏女士患上心脏病。所以,不同意苏女士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法院委托有关机关

2、对任先生使用的气血循环机的振动及噪声作出监测报告,证实任先生使用的气血循环机确会使居于楼下的苏女士产生烦躁。  分歧意见  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是否给予苏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任先生的行为没有对苏女士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苏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邻里之间应正确妥善处理各自间的利益冲突,

3、相互之间应多从他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避免矛盾。任先生在使用气血循环机时,没有考虑这一行为使居于楼下的苏女士产生烦躁。苏女士又患有心脏病,对外界刺激的忍受力低于常人,因此,任先生对使用气血循环机给苏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赋予了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其他人格利益”应包括居民生活的精神安宁权,因此,苏女士有权要求任先生停止侵害。但苏女士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关键在于任先生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从表面上看,任先生没有给苏女士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但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的赔偿。精神损害一般表现为无形损害,包括精神的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

5、遭到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而金钱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害人。司法实践中,“后果严重”如何认定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法院只能依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但可以参考下面的判断标准,即不同人对侵害的不同忍受程度。苏女士患有心脏病,她相对于健康的正常人,对外界噪音的反应要更加敏感,在受到外界噪音的干扰下可能加重病情。因此,任先生使用气血循环机的行为,即使不是造成苏女士患心脏病的直接原因,也可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任先生给付苏女士20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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