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

ID:13081572

大小:2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0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_第1页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_第2页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_第3页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_第4页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问题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52条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则性规定,还有待今后就具体的操作规则进行细化。本文将从经济学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来收取诉讼费用。为了和经济学术语相适应,本文所提的诉讼费用就是诉讼成本①。从一般意义上讲,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这里所说的诉讼成本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以及当事人为诉讼而花取的其他费用。诉讼费用的承担主要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按什么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二是原告的诉讼费用补偿权

2、。  关键词:受理费用、补偿请求权、比例赔偿权、诉讼费用担保  一、案件的受理费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的决策是成本和收益的问题,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是每一个经济人的目标。但在现有制度下,股东却要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法院通常是将股东代表诉讼列于财产性性质案件。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须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的诉讼标的一般都很大,一个案件下来,股东可能要交纳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受理费。中国证监会初步查明顾雏军的格林柯尔占用科龙资金超过34亿人民币

3、,股东如按此金额向顾雏军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向科龙还款34亿人民币②,仅案件受理费一项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使个别股东出于正义之心提起诉讼,也会在高额的诉讼费用面前,踟蹰不前。同样的诉讼代表制度,不同的国家也是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但是无疑都会尽可能的减少小股东的诉累。不同的国家采取的措施的最终宗旨都是降低了诉讼费用。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费用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经济案件来计算,显然是过高的,不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法制不断完善的国家,调整诉讼费用制度是刻不容缓

4、的事情。  二、原告股东是否享有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及比例赔偿权  (一)补偿请求权  原告股东能否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从各国立法来看关键在于原告股东是否胜诉,其次还要考虑胜诉后是否使公司获利。笔者的观点是应当赋予原告股东胜诉费用补偿权和比例赔偿权。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而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职工利益甚至公司所在社区利益的总和。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秉性。正如上文分析的各国为了鼓励股东提起诉讼,均赋予原告股东胜诉费用补偿权。即当股东代表诉讼获胜后,给公司带来利

5、益时,原告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一笔合理费用的补偿,以弥补股东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这两项权利对于鼓动中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更是意义重大。但是,对于原告败诉究竟是否有权享有补偿请求权,则要看我国最终采取的是以何种的方式收取诉讼费用。若最终诉讼费用可以在原告的经济范围内,则利益和风险应当成一定比正比,此时,就不应当赋予原告补偿请求权。在我国,控制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维护已成为中国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则可以赋予中小股东这样的权利

6、,可以有效地强化股东对公司内部人和大股东的监督力度,杜绝和减少公司内部人和大股东肆意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和增进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样的情况在美国和日本可见一斑:  (1)美国  早期的判例认为,只有在公司从派生诉讼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时,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始可就其诉讼费用获得公司的补偿③。而如今,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并不以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前提条件,只要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实际的好处,不论是否是金钱方面的利益,原告股东都可以获得费用补偿。在补偿的配置方法上,美国多数州推行的是"比例赔

7、偿制度",即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按原告的持股比例将赔偿金支付给原告④。而一旦败诉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和继续缺乏合理的诉因或出于非正当的目的、或者所提交的诉状和其他书面文件没有事实根据,不为现行法所支持等,可以命令原告股东对被告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2)日本  《日本商法典》第268条规定,股东胜诉的情形下,支付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报酬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在该费用额范围内或者该报酬的范围内的相应金额。与美国

8、制度类似的是,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给公司带来的"利益"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即使公司未从中获得特殊金额,原告股东就其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有权请求公司给予补偿。同而对于股东败诉后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美国是不一样的,在日本,分为原告股东是善意还是恶意,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不是恶意为之,对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还是应当承担诉讼费用。⑤  (二)比例赔偿权  美国判例法承认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股东享有比例性个别赔偿请求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