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相关的问题探讨与研究

与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相关的问题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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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与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相关的问题  王惠玲  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法院认定原告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缺乏合理理由时,责令原告股东向被告提供一定的担保。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一是在原告股东败诉时,利用担保对被告承担的合理诉讼费用给予补偿;二是在原告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这样可以间接地起到防止诉权滥用的效果。美国最早确立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其影响下,各国(地区)公司法纷纷效仿。但鉴于这一制度客观上阻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美国不少学者从一开始就予以严厉批评,认为其对公司的保护是过度的,几乎把值得称赞的股

2、东代表诉讼都看作是无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往往采取变通措施,使原告股东得以免除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原告股东还可依联邦担保法提出诉讼费用担保违法的请求,并在联邦法院起诉,从而免除费用担保要求;此外,原告还可以在未确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州起诉,以回避担保要求。在此背景下,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最终删除了关于诉讼担保的条款。  笔者认为,我国不应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担保制度。理由如下:一是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美国是为了应付代位诉讼爆炸的局面而采取的应急措施,而我国当前未面临大量滥诉的现实威胁,当前的趋势应是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不宜设置诉讼费用担保限制股东诉权。二是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防止

3、诉权滥用方面存在局限性,其不仅达不到限制滥诉的目的,反而会将不属诉权滥用的代表诉讼拒之门外。由于诉讼担保的滥诉防止功能要通过担保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才可以实现,只有在诉讼本身成为不法行为,将给被告造成损失时才可以适用,事实上,原告股东既然不惧诉讼失败而承担赔偿责任,就更不会因法院要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放弃诉讼,除非其无能力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三是摒弃诉讼担保是当今各国公司法的主流趋势,何况我国民事诉讼并未建立一般性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仅要求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无异于歧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四是诉讼费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败诉股东对被告的赔偿,但我国诉讼分担的规定和司法惯例使

4、得诉讼担保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在我国,原告败诉时只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被告的诉讼费用并不当然地由原告承担,那么在原告已经预付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下,设立诉讼担保制度要求原告为自己不太可能承担的费用提供担保,其必要性让人难以认同。  诉讼费用的缴纳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并无直接的利益,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败诉时至少要承担自己的诉讼成本,还可能要额外承担对被告及公司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见其诉讼风险之大。对该类案件诉讼费用的缴纳,各国(地区)实践不尽相同:有的将其确定为非财产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的一般标准来收取诉讼费用;有的将其确定为财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由于这类案件一般都标

5、的额较大,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的诉讼费将是十分高昂的,这将成为股东行使诉权的严重障碍。有统计表明,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来至1993年诉讼费用改革之前,案件数量非常少,制度本身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将股东代表诉讼确定为财产案件,对原告而言,既有失公平,也缺乏财力。为平衡原告股东胜诉所得利益与败诉所承担责任的不对称性,我国不妨将此类案件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用。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若被作为非财产案件,则仅须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的标准缴纳诉讼费。这无疑将大大降

6、低原告股东的诉讼成本,从而有利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展开。有观点质疑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消极影响将更大,表现在把诉讼成本转移给法院,压抑公司进行直接诉讼,提高了滥诉的可能性。这就要根据我国现阶段对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取向而定,既然大股东或经理人滥权情况严重,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供给资源匮乏,需要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就不宜给其设置过高的门槛。且在我国现行诉讼费用收费制度下,原告股东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要承担己方的律师费和诉讼支出,对其来说收益和支出仍是不成正比的,完全不必担心因诉讼成本的降低而出现大量滥诉现象。  诉讼费用补偿  各国(地区)公司法大多确立了原告胜诉后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1

7、.补偿义务主体。一般规定给予原告股东诉讼费用补偿的义务主体为获得胜诉利益的公司,但也有立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将该义务主体规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在建立了董事损失补偿制度的国家,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转嫁到公司身上,只有在被告的责任产生于故意行为或者违反忠实义务时,法院才会要求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补偿数额。原告获得补偿的数额为其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支出,但其能否获得全部补偿取决于公司获得赔偿的情况。美国早期判例主张,只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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