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化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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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化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做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内容提要:物权法是否应当将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是目前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值得深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受物权法的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

2、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监于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承包经营权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因而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俱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

3、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1],尤其是从土地转包来看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2]。也有人认为,债权说有利于对承包土地的调整。特别是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改变承包合同的内容甚至土地的用途时必须使承包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将承包关系变成物权关系就会过于僵硬。  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产性质上只是对

4、物的支配权。在物权说中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席一种观点是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采用农地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此种观点认为“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表示在农用土地为农用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的恰当用语。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债法的范畴启的词语意义与所表示权利的内涵外延不相称,不能与农村中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债法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相区别。而且承包经营权与联产承包经营合同相联系,实际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3]。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统称为农用权”[4],并包括现

5、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5]。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借鉴罗马法永佃权制度所具有的物权性、永佃权人享有权利的充分性以及永佃权存续期限的永久性等优点,将承包经营权改为永佃权[6]。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耕作权概念,因耕作或种植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7]。  我认为,不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名称上如何称谓,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乃是物权法是否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我认为立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淇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化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做出明确规定,不能

6、由发包人随意确定入而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点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物权。如果物权法要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要在物权法中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享有的继承权、赠与权、转让权、设定抵押的权利等,并严格禁止发包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在物权法中,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7、是十分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的不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由于集体组织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的特点,因此合同的内容不能完全反映农民的要求,而且合同的内容也很不规范,造成现实中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为此而发生的争议也不少,且也不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定。尤其是因为合同的约定大都给予发包人较大的自由,如调整承包土地解除合同的权利等,这些都不利于对承包经营者的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定化以后就不能对土地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事由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通过承包经营权内容的法定化,才有利于切实稳定

8、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明确规定以后雇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提留税费损害农民利益,否则农民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人而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使承包经营权确实成为长期稳定的权利。关于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我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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