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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核保核签工作管理办法(按监管要求的双人核保核签修订后清洁版)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核保核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信托业务科学、规范、稳健开展,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保,是指公司委派人员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对抵质押权的设立进行核实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核签,是指公司委派人员参与法律文件签署或对法律文件的生效进行核实的工作。第三条核保核签的原则(一)实地原则。核保核签工作应实地进行。其中,核签地点原则上应在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地点必须在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二)当面原则。核保人员应亲自完成抵质押登记办理工作,核签
2、人员应当面见证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的签署过程。(三)尽职原则。核保核签人员须为公司正式员工,在履行核保核签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本人参与的核保核签工作负责。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法律事务部职责(一)总部法律事务部1.负责核保核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2.负责对片区法律事务部的核保核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负责核保核签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复核;4.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核保核签培训。(二)片区法律事务部12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1.负责本片区核保核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建立《核保核签工作台账》(附件五);2.委派片区法务人员参加核保核签;
3、3.负责核保核签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初审。第五条业务部门职责(一)提前向片区法律事务部提出核保核签申请,委派业务人员参加核保核签;(二)提前联系合同签署方和登记机关,备齐核保核签的文件和资料;(三)妥善保管签署完成的法律文件和他项权证原件等。第六条核保核签人员职责(一)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依法稳健经营的风险意识;(二)按照本办法落实核保核签工作要点,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据实填写《核保核签工作记录表》(附件三)。第三章核保核签范围和方式第七条除下列情况外,公司所有信托项目交易文件均纳入核保核签范围:(一)公司与资金提供方签署的合同,包括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
4、议》等原则上不需核签,但项目审查阶段特别要求核签的或者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司与保管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不需核签;(三)公司对外支付费用所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财务顾问协议》等不需核签;(四)公司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不需核签;(五)《监管协议》中监管银行的签署不需核签;(六)经公司领导批准不需核保核签的项目。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核保核签应由片区法务人员与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双人共同完成。本片区法务人员因故不能参与核保核签工作的,12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由片区法务负责协调公司其他中后台部门人员(应为总部或片区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项目
5、管理、资产保全等部门人员,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参与核保核签。第九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由项目主导方自行派员负责核保核签:(一)非由公司主动撮合,公司承担事务管理责任的单一项目或特殊集合项目;(二)信托终止后,公司有权以信托财产现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公司有权将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三)主导方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核保核签函》(附件一),承诺由其负责核保核签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四)前述《核保核签函》已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核签。第十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经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及项目管理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由项目管理人员协助业务
6、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完成核保核签工作:(一)项目管理人员已派驻现场且已实际管控交易对手公司章证的已成立项目,可由该项目管理人员协助参与其监管项目的核保核签工作;(二)若核保核签所在地或附近有公司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则可由该项目管理人员协助参与其他项目(仅限于公司承担事务管理责任的单一项目或特殊集合项目)的核保核签工作。第四章核保核签办理流程第十一条核前准备核保核签人员应做如下准备工作:(一)熟悉情况。核保核签人员应认真审阅项目决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根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地或经营场所确定核保核签地址;(二)发送清单。业务部门的核保核签人员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资
7、料清单》(附件二)发送至合同对方当事人;(三)备齐资料。业务部门的核保核签人员应备齐待签署的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基础材料等;(四)明确事项。核保核签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保核签要点,明确待落实事项。12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核保核签办理核保核签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逐项落实核保核签工作内容,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签署、抵质押权的有效设立。第十三条核保核签结束(一)核保核签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填写《核保核签工作记录表》(附件三),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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