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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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5:瓜分—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有三个主要问题一直困惑着审计人员,这么多年来,审计人员一直在研究和寻求这三个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这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到底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价值;二是能不能设立一套切实可行又相对客观、科学的审计结果评价体系,解决审计分析评价难的实际问题;三是建立在责任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的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对党、政、企业等不同层次职务的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划分?本案所讲述的正是因为这三个问题的模糊影响,成为本案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背景介

2、绍2007年7月4日,K县审计局接到县委组织部《关于委托K县审计局对K县民政局长某某同志任期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函》后,局领导班子立即召开业务工作会议,讨论并安排这次县委组织部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会上分析了这次审计的几个特点:一是这位民政局长是1995年开始任职的,12年来一直在K县民政局担任局长一职,因为没有离职过,此前从未进行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县委组织部的《函》,审计起讫时间从1995元月至2007年6月,时间跨度十二年半。局行文审计股以前每三年对县民政局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过审计,但对个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所

3、不同。二是县委组织部要求接到《委托函》后立即进点审计,且必须在7月12日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真正是时间紧,任务重,审前调查程序肯定无法实施,审计实施方案还未编制就直接进点审计,的确显得仓促。三是年初就有传闻,说民政局长有可能被提拔,这段时间更有内幕消息,民政局长很可能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职,只等明年开春人大会时通过选举后正式任命。也就是说,这位被审计人即将成为审计局的法律概念上的顶头上司,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必须慎之又慎,既要认真审计,查出任期内职责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又要注意审计结果报告中披露问题的程度和范围。而

4、要把握好这种审计尺度,规避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必须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都过硬的人担任项目主审。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财金审计股股长担任项目主审,经济责任审计股分管副局长担任审计组长,行文审计股派二位对民政局财务状况比较熟悉的审计师参加,经责审计股派一位对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熟悉的审计师参加,审计组共五人。根据行文审计股审计师的提议,这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从民政局事业经费收支入手,以专项资金尤其是民政优抚和城市低保资金作为审计重点。◆发现过程2007年7月5日,K县审计局赴县民政局长任期(1995年元月——2007年6月)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组正式进点进

5、行就地审计,由于2004年以前的财务收支已进行过审计,审计组将审计重点放在2005年度和2007年1-6月。审计组先行到县财政局搜集省、市有关专项资金安排的文件,以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的拨付情况,然后将这一数据与民政局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民政局财务账与专项资金账合并核算,其中2005年财政下拨民政优抚资金610万元,民政局“财政补助收入-抚恤事业费”科目,只有350万元,经审计,另260万元做到“财政补助收入-社会福利事业费”科目,且全部挪用于民政大楼的工程建设。进一步的审计调查发现,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政优抚资金,是依据县民政局提供的优

6、抚对象及优抚标准经审核后列入预算的,而该县实际优抚对象只占申报对象的57%左右,虚报优抚对象而套取的财政补助资金又不能计入同一明细科目结转下年,只有转入其他科目,便于支出。这一情况其他县(市)也普遍存在,经审计了解,以前县级审计机关多次发现这个问题,但没有披露或处理,主要原因在财政局本身对民政优抚对象,甚至对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人数也是未知数,拨款只能根据历史习惯,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的方式核拨专项资金和民政事业经费,如果审计披露或作出归还原资金渠道、收缴财政重新安排使用的处理,势必会影响全县的利益,县民政局和县政府领导无论如何也要保住这笔资金不作披露或处理

7、。接下来的城市低保资金的审计却让审计人员吃了一惊。根据该县的项目及资金运作流程规定:各乡镇、社区初审上报,由县民政局和县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民政局按照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按月或按季核拨低保资金到各乡镇、社区,各乡镇、社区再制表发放给低保户。可是在民政局的机关账上,却发现在“财政补助支出-低保支出”科目直接制表支出的情况,低保支出记账凭证下附的表格抬头分别是《福利院人员工资表》、《救灾中心人员工资表》、《福利中心人员工资表》等。这些人员怎么会在低保资金中拿工资呢?这些人又能否拿工资呢?审计组要求提供该局的《人事编制卡》,逐一审查编制情况,结果发现在低保

8、中拿工资的312人,只有31人有县人事局审批的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其余281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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