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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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审批制度2011-09-2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电力协调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审批范围及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

2、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3、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审批:  1、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项目经政府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3、征得有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  4、施工方案经相关专家论证,并制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相关安全措施。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单位相关

3、资质证明(复印件);  2、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  4、施工方案及相关电力设施专家论证材料;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安全措施及相关材料  (二)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进行补充完善。  (三)组织有关单位电力专家进入申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申报情况和实地核查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做出审批决定书,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

4、市工信委网站(http:gxw.daqing.cn)长期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公示时间除外;实地考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5、(试行)》。  九、收费标准  此项工作无收费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审批工作流程图受理申请申报情况和实地核查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现场实地核查做出审批决定书,归档。不合格合格申报材料核查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为有效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

6、的通知》(赣经贸电能宇[2007]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5、《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  省级经贸委负责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市级经贸委负责220KV及110KV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

7、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县(市、区)级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三、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各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电压在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5m。2、电压在35-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0m。3、电压在22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

8、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5m。4、电压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20m。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埋设在地下、水底电力导线两侧或地面标桩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地下电缆保护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延伸0.75m两平行线内所形成的区域。2、江河电缆保护区。线路两侧各距不小于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水城。3、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的交叉或接近等有关安全距离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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