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含义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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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含义与功能 一、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与权力相对而言的,前者是社会或组织成员通过要求管理权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获得的具体收益,后者则是社会或组织用来调剂、协调、管理、服务于公众而要求服从的权威化力量。但是,权利现象却远不如权力现象那样普遍广泛,不仅权利现象的历史没有权力现象悠久,而且,权利现象并不如权力现象那样普遍存在于不同类型的人类社会中。权力普遍出现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形态中,而权利则仅仅存在于出现了社会分化并尊重社会分化主体的人类社会中。    众所周知,权利现象即使不如权力现象那样普遍广泛,它的现实形态仍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权利形态又滋生了

2、不同的权利意识、权利观念和权利概念。这些意识、观念和概念虽然具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但也多多少少触及到了权利现象的一般性质、基本特点和基本功能等,有助于我们建构权利现象的一般模型,确定权利概念的基本含义。    大致来说,前人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权利正义论,即把权利的本质和来源归结为自然正义或社会正义的权利理论,其最广为人知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天赋人权"。这种观点最早起源于古代希腊,近代以来广为流行的"自然权利"是它的成熟形态,今天的各种自由主义思想也仍然坚持人类权利的正义本质。他们认为,不论自然正义或社会正义,它们都是某种永恒的东西,具有与人类的

3、本性密不可分的先验性质,人类个体的所谓权利,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先验正义的一种表现;权利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既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分离,不可剥夺的,任何人只要被认定为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就享有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这些普遍权利被明白地写进了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2、权利资格论,即把权利的本质看作是能够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资格。这种观点认为,"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资格论强调的是要求出于权利,而非权利出于要求,权利本身的存在不受他人干涉,不依赖要求的对象而存在,不能因为某人有某项要求有相应享有某种权利。权利资格论赋予同等条件下的人

4、们享有某项权利的平等性,只要具备法律或社会习俗所要求的具体资格,人人都能够平等地从该资格中获利。    3、权利自由论,即把权利看作是法律允许并保证人们享有的种种能作为或不能作为的自由,这里所谓自由其实是意志的自由,即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意志或自主性。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已经现实的自由王国。    4、权利利益论,即把权利看作是受到法律保护或社会舆论支持的利益,该观点认为,当人们的某种利益被法律认为有责任保护和促进其发

5、展时,该利益就成了人们的所谓权利。当人们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伤时,与该利益相关的人们的具体权利就受到了威胁或损伤,这个时候人们就会以自己的权利为理由寻求法律的帮助。西方的功利主义和法学实证主义大多坚持权利利益论。    5、权利约定论,即把权利看作是人类自觉努力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中的各个成员通过一定的契约或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它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人赋人权"。权利的本质既然是历史地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那么,它当然就具有随时应变的历史性和特殊性,相应地,权利的尊严和普遍性就得到削弱,同时,它还为社会生活中权利分享的不平等原则做了最有说服力的说明。    如此等等的权利

6、定义虽然有各自的局限性、片面性,但却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权利的某些方面或属性,对他们的定义加以综合,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和界说权力。我们认为,权利就是社会共同体内由社会习俗、公共舆论、道德原则、法律等认定为合理、正当的利益、资格和自由,它具有社会性、普遍性、公共性、严肃性、利益性、历史性和发展性等。这个定义包含的内容有:    第一,权利现象必然也必须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权利就不存在。如果人们的行为完全为自己的意志所支配,并且自然资源无限充足,那么,人们单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够满足自己所有的需求,而且还不用与别人发生任何的冲突或不快,这种情况下,

7、所谓权利或权力根本就毫无存在必要。但是,人们却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而且只有通过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和合作,他们才能获得人类意义上的起码满足。共同体内部的各个成员都企图从共同体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满足,如果共同体必须把各个成员从共同体获利的方式、途径和数量等相对固定下来,这种固定可以是习俗,也可以是法律,还可以是道德原则和公共舆论。社会共同体是权利现象出现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同的社会实体没有通过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发生利益分配关系和行为,它们之间就不会发生权利现象。    第二,权利现象具有普遍性,一方面,它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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