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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江南大冰洞旅游开发项目环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江南大冰洞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39号编制日期:2017年9月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录一、项目基本情况11.1项目由来11.2编制依据21.3工程内容及规模41.4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物情况和主要环境问题7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82.1自然环境简况82.2社会环境简况102.3建德市域总体规划(2007-2020)132.4建德市生态功能区规划142.5产业政策16三、环境质量状况173.1建设
2、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73.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18四、评价适用标准204.1环境质量标准204.2污染物排放标准214.3总量控制指标22五、工程分析235.1污染因素分析235.2施工期污染源分析235.3运营期污染源分析255.4污染防治措施26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28七、环境影响分析297.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297.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31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处理效果34九、结论与建议19.1环评结论19.2审批原则符合性结论29.3环保建议39.4综合结论435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环境
3、影响报告表附件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建设项目卫星影像图附图3: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实景图附图4: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附图5: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6:建德市生态功能区划图附图7:建德市水功能区规划图附件: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2:土地证明及租赁协议附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附件5:噪声监测报告35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江南大冰洞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洪基军联系人洪基军通讯地址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联系电话15801997693传真-
4、-邮政编码311612建设地点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建■迁建□行业类别及代码A0190其他农业用地面积(亩)55建筑面积(m2)546总投资(万元)30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67评价经费(万元)0.5预期投入使用日期2017年10月1.1项目由来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农业开发、旅游休闲观光,于2016年1月8日获得建德市环保局审批批复,详见《关于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建环审批[2016]B006号)。由于企业发展需要,企
5、业现将原“高科技互动观光体验型溶洞”改建为“江南大冰洞”。企业选址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投资3000万元建设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江南大冰洞旅游开发项目,主要设有特色农业种植区、大棚种植区、溶洞观光体验区。其中溶洞观光体验区中的“江南大冰洞”是由原“高科技互动观光体验型溶洞”原址改建而来(原溶洞未建成,相关设备也未安装)。本项目占地面积约55亩,其中耕地20亩,林地35亩,配套设施为管理用房和租用附近的民宅,主要有游客中心、票房、公厕、办公室。项目主要设备为干式螺旋冷水机组2组,电瓶观光车5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6、第682号令),新建、迁建和技改等建设35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归入“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20(旅游开发)”中的“其他”分类,因此评价类别为报告表。为此,杭州果风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编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接受委托后,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调研、以及详细的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进行数据整理、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对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预测,并提出了具有
7、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1.2编制依据1.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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