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ID:13030426

大小:22.82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20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_第1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_第2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_第3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_第4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发文字号】 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 2018.04.02【实施日期】 2018.04.02【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

5、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

6、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营业地址;  (四)业务范围;  (五)许可证编号;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  (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

7、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领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

8、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监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