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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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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立法的角度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效力低,能称得上“法律”的税收实体法仅《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其余的税收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定,以暂定条例方式予以颁布实施。质量不高,存在不少问题。离“法治”“应有良好的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第一、统一标准,避免政出多门。其一、纳税人、纳税地点的规定,各法之间差异很大,能否通过立法解决这种差异。其二、是完善捐赠制度。我国现在慈善事业发展还是程度不够高,遇到天灾人祸中有很多捐款,很多民政部门有慈善协会,也接受捐款,但是资金的使用,却有
2、很大的不透明性。《企业所得税》捐赠的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捐赠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差异可否缩小?第二、最大限度缩减与会计准则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在工资、折旧摊销、借款费用的扣除标准及各种准备金的提取中应采用相同标准,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研发费用等方面则可以保持一定的差异。在制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时,借鉴会计准则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弥补其相对滞后的规定,如可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投资风险的角度,对资产减值予以确认。第三、新法如何适应新变化解决新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到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中
3、国企业走出国门。企业间的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成为一种常态,新的经营方式也层出不穷。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在这些新变化、新问题面前应如何应对?建立与企业所有权相对应的税收体系,对企业的股权转让以及所有权转让中红利的处理、以股换股等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予以明确。第三、由于程序法对于税务机关的设置及行政执法权力义务程序的规定不全面,作为实体立法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就显得无力,因为实体内容没有具体的程序操作规范,导致稽查机关执法没法可依。二是征收25%企业所得税仍然偏高。两税合并后,我国将对国内和国外企业统一实行25%的税率。简单地看,所得税率从33%降
4、到了25%,对中资企业来说,不但实现了与外资的公平待遇,更重要的是减轻了税负。但实际上,由于大量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如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水平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水平达到22%。25%的税率好像并没有减轻企业多少的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率仍然偏高。三、推出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世界各国一般以社会保障税或费、政府的预算拨款、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赠等作为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而以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5、。在我国,可以取消各种社保的统筹收费,设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以雇员的工资总额为计税依据,由单位和单位雇员按同一比例税率共同承担,个体经营者以其收入总额计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可以解决养老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因产业调整而下岗的失业人员、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生存保障和再就业的技能训练等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使大学毕业生自由择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社会人才的流动等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的“后顾之忧”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为财政实施转移支付提供了稳固的资金来源,是配合个人所得税
6、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工具。因此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步伐,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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