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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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加快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创立绍兴市著名商标。对在绍兴市著名商标创立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是本市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二)该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次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税利、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

3、理和自我保护措施。第七条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⑦申请理由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和等同有效的

4、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及连续使用时间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五)前二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及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论;(六)前二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二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七)商标的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材料;(八)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九)商品销售区域及同行业排名相关材料;(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5、十一)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十二)与商标有关的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十三)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①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③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④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⑤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十四)其他相关材料。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和《申请报告》、《申请表》及商标标识(5CM

6、×4CM一式四份)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另一份由县(市、区)工商局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市著名商标的,填写《绍兴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本条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第九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等情况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认定和公告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县(市、区)审查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市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后进行认定。第十一条

7、依照《规定》认定的绍兴市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绍兴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决定后,在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绍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四年,四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四年。第十四条对已认定为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鼓励和推荐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绍兴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绍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8、部门不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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