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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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试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试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试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试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题关键词: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政府责任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O1—0045—04收稿日期:2009—11~06作者简介:汪波(,972一),女.江苏常州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保障法:邹海贵(97D一),男,湖南新化人,中南大学伦理学博士,南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2、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救助制度的伦理考量”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CZX034.一责任表现】.立法责任在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立法必须先行因为没有以国家政权为基础的法律强制力的约束.社会救助就无从谈起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社会救助产生和存在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社会救助更好发展的催化剂和保障网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救助:【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必须在社会救助中担任立法责任,包括以《社会救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设计.《社会救助法》应该明确

3、社会救助的运行程序,管理机构,明确政府,民问组织及个人的权力(利),责任和发展空间.在强调立法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救助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社会救助法制的健全与完善能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尽可能减少社会救助的运行成本因此.要完善社会救助法制.政府的首要责任是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立法2.资金责任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稳定的资金基础社会救助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是其主要的资金筹集者这是由政府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单向性,无偿性所决定的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财政总支出中.包含救助性制度安排的社会

4、保障支出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政府财政一直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财力基础从我国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看,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级财政是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财政投入总量逐年提高.为各项救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撑如有些地方出台的省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规定所需财政资金按照政府行政级次分担.3.管理责任政府需要加大对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力度.包括设立大量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各种社会救助服务.不断进行组织投入和服务投入上的创新.具体包括:(1)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

5、+家庭需求调查救助效果评估:(2)基金的支付,调剂以及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3)开发扶贫项目,为救助对象开设培训班,开设救助站.提供法律援助等政府应加强自身机构的充实和完善在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按照法制化,社会化,一体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设与现代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系4.宣传责任社会救助制度只有得到广泛的宣传,才能让每个公民意识到得到政府的社会救助是公民的权利:才能让被救助者深入理解社会救助的内涵.对全社会而言,让全体公民意识到社会救助制度在

6、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被救助者而言.要重点激发其自足,自强,自主,自立的精神.使他们通过社会救助实现自力更生和脱贫致富.而这些工作都离不开多渠道,广覆盖的宣传途奄i竹置毒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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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糍自%1.;《罄}女径和手段以及强有力的舆论影响力相比其他社会组织.政府拥有绝对优势.很容易在民众当中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影响他们的日常行为.政府在利用这些资源发挥宣传社会救助积极作用的同时.要纠正关于社会救助的错误言论和思想偏见.宣传社会救助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法制

10、理念.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社会救助观念.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为其良性发展奠定群众基础.5.支持与协调责任政府可以发动民间互助.充分鼓励民众之间的互助互济行为.调动民众关爱弱势群体的积极性.经常性地通过各类社会福利团体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等等国家也应该对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救助性捐助给予法制方面的保障和支持.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民间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法制新格局二,存在的问题1.理念落后我国古代社会救济的思想渊源大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道义

11、上的施恩和受惠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贫困者不是法定的权利主体,政府也并非法定的义务主体.社会救济行为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和约束性,其消极的后果即在于政府成为施恩于民的政府.民众对政府的救济应当感恩这种落后的社会救助理念对当今中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多数国民对社会保障权颇感陌生和疑虑,这也就使得人们对于社会保障是否是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百姓,政府与雇主有什么样的效力,都不甚明白.”目前出现的社会救助及社会捐赠往往带有施舍,怜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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