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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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出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多元化投资,实现停车资源与社会共享,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7月18日正式出台了《兰州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一)优惠政策适用于本市近郊四区(含高新区、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二)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新建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

2、车场。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规定公布施行之后;2、地下停车场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3、项目规划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并纳入工商、税务和行业管理。二、优惠政策内容(一)单独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建设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

3、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二)对于社会投资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1、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2、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三)鼓励在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地单

4、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和社会投资方组织实施。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应兼顾人防、防灾避险等要求。(四)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按照地下空间开发相关规定,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投资配建停车场。对于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地下空间出让金,地下一层按照地上一层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照地上一层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五)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达到200个泊位以上的,在出让条件中,通过综合测算,在停

5、车场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具体配建比例在公开出让的规划条件中予以确定)。(六)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设置广告位。(七)鼓励利用闲置地块建设临时停车场。政府收回的闲置、“烂尾”地块、“出城入园”企业地块和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根据规划和停车需要可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暂不符合收地条件的闲置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停车需求建设临时停车场。(八)市级财政对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建立分区域、分类别的“以奖代补”激励机制。1、奖补区域

6、划分。近郊四区(含高新区、经济区)划分四个类别,具体参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兰政发〔2005〕62号)执行。2、奖补标准。凡在近郊四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奖励补助。(1)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的,每个泊位奖补10000元。(2)地上立体停车场,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的,垂直升降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类别不同每泊位分别奖补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类别不同每泊位分别奖补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

7、元;其他形式参照升降横移式奖补标准执行。(3)商业、办公、住宅等项目应配建的停车泊位,不予奖补;超出部分按上述奖补标准执行。3、申报材料。项目单位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竣工决算材料,建设、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等),停车场设立备案材料,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等。4、奖补程序。在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三个月内

8、,项目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建设局初审,报市财政局现场查看、审核确认后拨付奖励补助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三、优惠政策落实(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财政、城管、公安、建设、国土、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二)加强监督,强化检查。由财政部门牵头,城管、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定期对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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