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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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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具体负责生育保险费的支付和管理;市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
2、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费筹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医保局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天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
3、渠道列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拒缴、拖欠或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缴费计划,到医保局办理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手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方可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医保局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对本单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待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
4、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生育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医保局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改制或被兼并时,改制单位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的缴纳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生育保险费的缴纳责任。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新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参保,职工可按规
5、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向医保局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女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6、,且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符合规定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或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 (四)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7、; (八)超出正常的检查费、分娩手术费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增加1个半月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引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四)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男职工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享受1个月的护理津贴。
8、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天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1个月的护理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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