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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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为规范MPA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MPA研究生在职学习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课程修读第一条选课(一)MPA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20人,少于20人不开课。(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和退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需要改选和补选,应在本门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可以办理缓修或重修。(一)因事请假未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可以申请缓修原课程。5(二)MPA研究生无故旷课达三次或缺课累计达本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的MPA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原课程。第三条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缓修和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缓修和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不得超过3次,缓修或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第四条缓修或重修程序(一)因事不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应于开课前十天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缓修书面申请,填写缓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批准。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

3、(二)需要重修的MPA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MPA教育中心提交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三)MPA教育中心根据研究生缓修或重修申请情况,确认研究生缓修或重修课堂,经过确认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四)跟班缓修或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第二章课程考核5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所有课程的考核。第六条课程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核心课程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方向必修课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考核结果应

4、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MPA教育中心。(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MPA教育中心审查批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一)缺交课程作业。(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经抽查研究生在本门课程缺课达三次的。第八条考核组织和安排(一)所有课程的考核均由MP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研究生单独组织考核。(三)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5、需由MPA教育中心负责审查批准。(四)考试监考人员由MPA教育中心负责安排。第九条缓考5(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二)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三天办理。由本人书面提出,经MP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三)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第三章成绩管理第十条成绩评定(一)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级制及格及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二)课

6、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的20%,考试成绩占总评的80%。(三)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第十一条成绩记载5MPA研究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成绩总表中只显示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缓修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湘潭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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