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征占用草原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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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康市征占用草原办理程序根据《草原法》及农业部58号令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原程序如下:一、告知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告知市政务中心、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局;政务中心接到报告3日内告知项目建设拟选址的乡(镇)及村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3日内告知草原监理所、拟选址乡镇草原站。二、选址政务中心告知乡镇后3日内确定选址时间,责成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2日内会同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草原监理所、拟征用草原的乡(镇)、村委会及项目建设单位对拟选址的草原区域进行现

2、场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道路、电力、供水等实际情况现场确定拟征用草原位置、面积。三、勘察选址确定后3日内,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土管部门、草原监理所、拟征用草原的乡(镇)、村委会、乡镇草原站、被征用草原牧民代表、项目建设单位等对拟征用的草原进行勘察,明确拟征用草原界限、使用者等情况,现场告知拟被征用草原牧民代表。四、制定补偿方案勘察后当日或次日,市草原监理所根据《草原法》和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规定,提出草原补偿和牧民安置补助方案,进行公示,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当日或次日进行审批,并以文件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和牧民代表。五、缴纳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费项目建设单位接到补偿方案文件后,按确定的补偿标准3日内向市财政缴纳草原补偿费和牧民安置补助费。六、签订征占用协议乡镇接到补偿方案文件后,由乡镇牵头,草原监理所、乡草原站、村委会配合,协调建设单位与牧民签订补偿协议。七、发放牧民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签订后,草原监理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牧民安置补助费,由草原部门或草原部门委托乡镇或村委会7日内发放安置补助费。附:征占用草原需提供的文件清单1.项目

4、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四份)2.环境评价报告(复印件,一式四份)3.勘界报告(复印件,一式四份)4.征占用草原的申请报告(以企业红头形式,分别报请畜牧厅和市畜牧兽医局,各一式四份)5.与草原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复印件,一式四份)6.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由市草原监理所提供空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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