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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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虽然学术研究与审判实践中已多有涉及,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尚无明确规定。如何认识其理论渊源?把握它的价值取向与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理念的关系?如何规范其适用条件及防范滥用?本文作了一些探讨,具体阐述了该法理的理论渊源、内容实质,提出可导致公司面纱被揭开的场合,同时针对实践中运用该法理存有不当扩大的趋势,认为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禁止该法理的任意行使。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是在公平基础上建立了出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系

2、,即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指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下同)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债权人放弃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权,各自丧失一定利益。如川岛武宜所言(1),“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抽象即所谓正义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即实现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早已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之中。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出资者的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实现其社会伦理价值目标的有力措施或相关机制,难免会发生出资者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权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就立法原意而言,绝不允许某些人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他人利益的损害之上,践踏公平和正义,所以产生了公司法

3、人格否认法理,它作为对以有限责任为中心的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挑战,是以修正法人制度中事实上已倾斜的天平为己任的。尽管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框架内尚未明确规定,但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现实意义。如何认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渊源?把握它的价值取向与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理念的关系?如何规范其适用条件及防范滥用?本文拟作一些探讨。一、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渊源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公司的团体性主要表现为公司的所有者、支配者不再是一个人,即(2)多数成员的多方意志或意思,在客

4、观上可以最终得以形成有异于团体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志或意思,这样才可以确保公司形成其特有的财产机制、内部隔离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公司的独立人格性又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对独立,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二者的财产是可分的;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可见,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相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制度正是基于分离原则才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投资人风险自负的责任原则,改变了法律行为应与法律后果对价

5、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公司人格的“实体法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经被接受,就立刻受到各国立法实践和司法判决的尊重,并表现为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承认并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当然,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也与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上从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变相一致。但任何事物均有正反两面,由于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与制约措施,以至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而难以得到切实的救济办法,股东利益与债权

6、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也失去了传统法人制度安排的平衡。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质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应该说,依法设立的公司其独立人格是被普遍承认的,引起对公司法人格产生疑义的场合,往往是以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而公司又无力清偿时。在此场合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一般原则的适用意味着由债权人负担这一损失,但有时会有一些理由使债权人认为,应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

7、责。比如一公司虽从程序上取得形式上的主体资格,但该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用来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完全违背了设立法人的社会目的,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向司法机关提出否认该公司法人人格的请求权。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3),法官Sanborn认为“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由此不难得出:法人制度者,原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

8、益而设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非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将其人格剥夺而否认法人的存在。那么,如何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呢?对此,日本学者森本滋(4)曾作过精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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