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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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或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为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省卫生厅制定质控中心

2、管理规定,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质控对象为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厅

3、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立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4、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  (五)承担相关专业省质控中心工作计划;  (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第十条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协会组织申报,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意见和结论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对拟同意挂靠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

5、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二)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方法和程序;  (三)负责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  (四)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  (五)对相关专业质控对象纠正偏离的情况实施监控与指导;  (六)定期报告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七)按质控工作规划,组建本省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市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  (八)

6、从事质控研究与学术交流,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培训;  (九)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完成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质控中心定期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四条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7~10人,以兼职为主。质控中心人员实

7、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单位和有关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一般应由挂靠单位相应的专业科室,科主任担任,经省医院协会初审,报省卫生厅确认后聘任。其他人员一般应从省级学(协)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主任提名,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聘任(非挂靠单位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

8、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省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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