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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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审判、执行及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院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本院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第二条 财务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 各项支出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初预

2、算控制开支。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所有报销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各种票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21-第五条 全院各项收入(诉讼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各庭室自行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第六条 经费支出实行开支申报制度。凡经费开支应事先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见附件1),向行政装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行政装备管理处按职责权限向分管副院长(指分管行政装备的副院长,以下同)、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开支申请(1000元以下由行政

3、装备管理处处长审批,1000-30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3000-10000元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由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安排支出。未经批准的支出,不予报销。第七条 凡开支在100元以下的,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审签,100元-5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签,500元以上须经院长审签。以上各项均须经办人和庭室负责人签字,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每周四下午为报销时间,遇有特殊情况顺延。第八条根据市市级公务卡强制性消费的要求,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并以消费交易凭条及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第九

4、条-21- 推行公务卡消费,控制现金借款。公务借款2000元以下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2000-50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借款人工作事项办结后须在10日内到财务结算,最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结算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原借款未还清,不得再次借款。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第十条 差旅费是指本院干警临时到市区(包括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院机关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干警出差前应从考勤系统中进行请假,明确出差事由、日期、天数、地点、

5、同行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经批准后,需要接待单位接待的到办公室领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公函》。(见附件2)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和派车单、住宿费发票、机票、车船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负。-21-干警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应事先经院长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

6、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乘坐以上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以外保险一份。)(二)住宿费标准: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4)。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5)。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标准自负。-21-(三)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内其他市(县

7、、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各县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见附件4)。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5),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四)出差所到城市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

8、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乘坐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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