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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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豫政法[2007]46号和有关水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全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本市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全省水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二章文书制作要求第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也可以按照

2、规定的格式打印。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五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签名和日期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和面积、数量、技术数据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六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案。10其中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经涉河审批填占水域案”第七条下列法律文书应当编注案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简+执法类

3、别+年份+序号”。如许昌市禹州市(县)水利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禹水简罚〔2007〕1号。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本级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年份+序号”,如禹水罚〔2007〕1号。第八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其中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4、(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事项,并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第九条文书中“案件来源”分为: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督办、部门移交、媒体爆光五类。第十条笔录文书分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10第十一条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

5、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询问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占用水域情况、毁损情况、作案工具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三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

6、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10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第十四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五条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六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十七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

7、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第十九条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查封(扣押)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查封扣押事由及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0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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