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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许,被告人杨伟宁,贝荣坚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审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伟宁,贝荣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公诉
2、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宁,贝荣坚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不准确,法院不予支持.惟被告人杨伟宁,贝荣坚在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盗窃多块机动车号牌.社会影响恶劣,在量刑时酌情从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伟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二,被告人贝荣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
3、标签贴纸2张,纸皮1张,灵韵1900型无线移动电话1台,均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以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伟宁,贝荣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已充分注意到上诉人杨伟宁,贝荣坚犯罪后自首的情节,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同时亦考虑到两上诉人多次盗窃造成恶劣影响而对其酌情从严,因此上诉人杨伟宁,贝荣坚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认为事实不清亦不能成立,故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
4、持原判.【评析】一,被告人杨伟宁,贝荣坚的行为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1.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认为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判断一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进而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
5、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处罚”,认为机动车牌证是国家机关证件.但是,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与人民司法?案例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
6、,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情况下,提供,出售机动车号牌或者提供,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仅将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也就是说没有再明示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最高人民法院为该《解释》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指出:”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各种不同
7、的证件,包括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等级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机动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这显然明确了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2.刑法并未将机动车号牌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来看待.人民司法?案例02/2010从现行刑法条文中不能直接看出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但是从维护刑法体系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