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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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非重点内容,本章主要介绍的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及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等内容。在考试时有可能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也可能结合案例出简答题,但所占分数通常不高。考生应关注以下内容:  1.理解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  2.理解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种类;  3.理解相关司法解释。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

2、利的损害。  1.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2.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3.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注意:  第一,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所引发,如果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  第二,

3、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些重大舞弊行为。5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  三、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

4、过失  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2.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是以欺骗他人或者坑害他人为目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只要被判定为欺诈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职业过程当中,出现极端或异常的过失,就可能会被按照涉嫌欺诈论处。  四、注册会计

5、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5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相关司法解释  (一)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

6、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二)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

7、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

8、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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