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ID:12953343

大小:2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9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第1页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第2页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第3页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第4页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

2、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

3、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我

4、市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3-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

5、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八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

6、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

7、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乌尔禾区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