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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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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郊煤矿干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执行能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矿令畅通,促进管理和谐,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城郊煤矿干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该想到而没有想到、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应该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或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中用心程度不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教育监管不到位,致使矿井对外声誉、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遭受损失的行为。第三条
2、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对象,为城郊煤矿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人员)、主任科员(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对单位、科室所属干部的责任追究,单位和科室一把手负有连带领导责任。第二章追究原则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明确责任,严肃纪律;3、定性准确,处理及时;4、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三章追究方式7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3、处罚的种类包括:扣减薪酬(罚款、停止岗位职务待遇)。在责任追究的惩戒处理中,三种惩戒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运用。第四章责任划分第六条责任追究依据过错性质和程度,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
4、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七条牵头组织责任追究的科室,应及时组成相关人员参加的责任追究小组,对涉及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认定,并报矿党政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第五章追究范围与处理7第八条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等责任追究事项,由相关专业或职能科室按照《关于重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启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机制的决定》、《城郊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规定组织责任追究,负责划清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河南煤业化工
5、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矿党政批准后,由监察科组织实施。第九条违反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追究事项,按照《城郊煤矿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规定》所列内容,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责任追究,负责划清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矿党政批准后,由监察科组织实施。第十条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干部不廉洁行为的追究事项,按照《城郊煤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所列内容,由纪委组织责任追究,负责划清责任并拿
6、出处理意见。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矿党政批准后,由纪委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干部违反作风纪律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城郊煤矿重点工作效能督查办法》有关内容,由矿纪委组织责任追究。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矿党政批准后,由纪委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除上述所列追究事项外,根据矿井管理实际,7具有下列情形的,由监察科和纪委办牵头,并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进行责任追究。(一)
7、干部在本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进入矿“双规学校”停工学习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积分前两名和机关科室管理人员过错积分第一名者,给予降级(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二)在矿组织的年度干部综合考评中,根据考评办法,以系统为单元排序最后一名的,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给予降级(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三)在永煤公司本部四矿各项检查考核评比中,排名倒数第一的,第一次给予专业分管干部或负责人全矿通报批评扣减薪酬;第二次责令专业分管干部或负责人在中层干部会议上作检讨并扣减薪酬;第三次责令专业分管干部或负责人辞职;(四)
8、在各项考核评比和对上迎检中,因工作不用心、工作结果不好等,严重影响矿井考核评比成绩,被公开通报批评、停头停面的,给予责任人和专业分管干部扣减薪酬、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责令辞职处理;(五)对工作不主动,沟通协调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执行力较差,贻误工作时机、影响和阻碍矿井整体工作推进的,给予责任人和专业分管干部扣减薪酬、调离工作岗位、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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