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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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2、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立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第四条市、县(区)政府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每年应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3、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县(

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安全监督登记表》(包含工程概况等内容);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执业资格证书;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计划;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6、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

5、险费的证明文件。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保证各类既有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者对设计文件的疑问,降低工程风险。对于特殊、复杂结构和超深基础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评估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编制指导性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

6、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或首次出租(安装)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

7、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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