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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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

2、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

3、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  (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

5、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

6、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动

7、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五)城市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  (六)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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