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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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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3、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4、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15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廊坊市行政执法监督与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直属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局可结合实际参考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3、、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和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许可的;15(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告知补充事项的,或导致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处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的;(四)不依据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并发文的;(六)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七)违
4、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八)未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备案、批准、核准、变更、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第六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正当理由和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5、三)不按法定程序或检查工作标准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五)不按规定报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的;(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15(七)对检查中不按规定报告违法行为和案件线索的;(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
6、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15(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九条 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8、。第十条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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