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案例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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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种类:物证与书证案情:被告人郭某是河南省郑州市某县财政局的副局长,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郭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郭某的如下犯罪事实:1)2000年3月,该区财政局划拨给该区教委房屋修缮款20万元、2000年6月被告人郭某以个人名义向红星电器厂借款15万元,拨付给该区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迎春园小区25号楼106号商品房一套。2000年11月郭某又指令该区教委将20万房屋修缮款中的15万转到红星电器的帐下,充抵了郭某的借款。2001年4月郭某同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产权协议书,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公证手续。2)2000年10月,被告人郭某的儿子在

2、该区某办事处报销函大学费5000元,2000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利用职权从区财政局拨给该办事处5000元,作为报销学费的用款。3)2001年10月郭某代表财政局参加大型会议时,收到包括金笔一只(价值人民币6000元)在内的纪念品若干,郭某将除金笔以外的全部纪念品交到办公室,并嘱咐办公室主任蔡某要保密,郭某将这只金笔收归个人所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检察机关追缴的金笔一只2)被告人郭某的供述:20万元我通过红星电器厂转到飞龙房产开发公司,后来又通过区教育局将20万元转给红星电器厂。当时我们商量的价格是18万元,后来我找了熟人把价格降了3万元,当时我们还商量要

3、以我的名义去签定合同。3)证人杨某、肖某王某、陶某关于15万元房屋修缮款被郭某贪污的证言,证人汪某、马某、李某、史某关于报销被告人郭某儿子函大学费的证言,财政局办公室主任蔡某关于被告人郭某贪污金笔一只的证言。4)该区财政局、文教局、街道办事处、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红星电器厂关于被贪污的款项的帐目、票据凭证。5)被告人郭某与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购买迎春园小区25号楼106住房的产权协议书和公证书。6)该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关于追加财政系统职工房屋修缮款的有关证明文件7)该市检察院关于对有关票据凭证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的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4、、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问:1)本案中的证据分为哪几种?2)书证和物证有什么区别?本案中的购房产权协议书、公证书属于物证还是书证?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证据分为以下几种:物证:金笔一只;书证:该区财政局、文教局、街道办事处、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红星电器厂关于被贪污的款项的帐目、票据凭证;被告人郭某与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购买迎春园小区25号楼106住房的产权协议书和公证书;该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关于追加财政系统职工房屋修缮款的有关证明文件;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肖某王某、陶某关于15万元房屋修缮款被郭某贪污的证言;证人汪某、马某、李某、史某关于报销被告

5、人郭某儿子函大学费的证言;财政局办公室主任蔡某关于被告人郭某贪污金笔一只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郭某的供述:20万元我通过红星电器厂转到飞龙房产开发公司,后来又通过区教育局将20万元转给红星电器厂。当时我们商量的价格是18万元,后来我找了熟人把价格降了3万元,当时我们还商量要以我的名义去签定合同。鉴定结论:该市检察院关于对有关票据凭证的鉴定结论。2)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物证和书证的最主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记载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主要是以其存

6、在或者外在的特征和性能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本案中的购房产权协议书、公证书虽然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是他们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所以本案中的购房协议书、公证书是书证。证人证言:案情:被告人范军,男,系某县农行的汽车司机,2000年9月6日上午范军外出办理业务,在返回的路上由于违章超车将顺路骑自行车行驶的宋文港当场撞死,并将马荣撞成重伤,此案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范军称自己撞死宋文港的原因是为了躲避前方突然出现的两个行人,这起交通事故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并称证人李月华可以作证。证人李月华称他亲眼看见有两个行人突然横穿马路

7、,范军所驾驶的汽车猛然向右转,以至于撞死了顺路行驶的宋文港。但受害人马荣认为李月华讲的纯熟虚构,马荣并称李月华是被害人的表弟,并且未满16周岁,故李月华所讲的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公诉人针对李月华的证言提出了一系列的质问,李月华回答这些问题时较为犹豫,有时前后矛盾。鉴于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法官宣布休庭,进一步调查案情。经过审判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终于核实李月华是被告人的表弟,受被告人家属之托,李月华故意编造了事故的经过,以帮助被告人逃避刑事处罚,法院在查清事实后,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对范军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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