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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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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的原因及预防自201X年始在全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已经有7年的时间了,各地新闻、媒体中关于城管人员遭受暴力抗法的报道屡见不鲜。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输入城管、暴力抗法进行搜索,所得到的结果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城管执法遭遇暴力抗法不仅次数多、性质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队伍无一例外都曾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小则造成交通堵塞影响正常通行,大则发生冲突事件造成管理者、被管理者受伤并升级为治安事件、刑事案件,该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对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隐患。一、暴力抗法的概念及法律界定暴力抗法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暴力抗法,即: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执法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引起的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且常存在一定的纠纷,因此在对该事件的查处、定性等方面应慎重对待,正确区分暴力抗法中的罪与非罪等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分清暴力抗法行为和群众同某些城管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行为的界限。后一行为是正当的,不仅不能定罪,还应予以保护和鼓励
3、,予以严肃查处;二是要分清暴力抗法行为和非暴力阻饶行为的界限。群众提出合理要求或不了解政策,或者城管执法人员粗暴生硬、故意挑衅等,而发生吵闹、漫骂、纠缠、不服从管理、顶撞执法人员,或者与城管执法人员拉扯推搡物品等,属于互有责任甚至责任在城管执法人员一方的情节轻微的一般矛盾,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或批评教育,不能论罪;三是要分清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界限。妨害公务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城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并且对结果的发生持积极的希望态度。这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城管
4、执法人员,或者误认为城管依法执行职务而不合法进行阻碍,在客观上虽然妨害了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为不符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而不构成本罪。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能有效防止暴力抗法者在故意和过失问题上的纠缠不清,有利于公安机关准确定罪。二、我国目前城市管理工作现状及其特征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其是城市管理迈进现代化法制管理轨道的最佳途径,是时代的呼唤,是维护政府权威、树立城管良好形象的需要。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将市政、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份执法权收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来统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
5、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综合范围广,集中程度高。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的范围相当广,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管理中违章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原来的管理或者处罚机关不再享有此权利,仅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支持。2、长期存在,稳步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部门而设立的,执法活动具有长期、长效和相对固定的特点,具有完整的执法体系,责、权、利清晰与经济社会同步并存。3、操作简易,效率较高。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事项大多属于特定区域内大量存在的、情节较轻的、查处难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适
6、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不仅有利于社会城市的管理,还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4、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由综合执法性质、人员素质、执法范围等因素决定了在实施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自201X年,全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长沙、天津、上海、广州、南宁、合肥、青岛等城市都进行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探索出了成功经验。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综合执法的好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
7、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容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避免了重复扣押工具,重复交罚款。另一方面,能有效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三是有利于政令畅通,齐抓共管。一方面可以精简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四是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树立政府形象。三、我国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频发的成因(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暴力抗法的表现形式1、单一对抗。单一对抗:指社会单一成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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