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农宅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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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裕政办〔2012〕58号关于印发裕安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现将《裕安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10—裕安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明确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六安市裕安区辖区

2、内(不含城市规划区的中心城区范围)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用地原则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得在国道、省道、铁路两侧边沟外沿50米内,县道两侧边沟外沿20米内建房。(三)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四)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大力推进老宅基地还耕,确保农村住宅使用耕地与老宅还耕实现占补平衡。—10—(五)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六)农村村

3、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扩建住宅占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住宅用地:(一)现有住宅影响城乡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原住宅被征用拆迁的;(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受灾户;(六)归国侨胞或港、澳、台同胞、离退休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复退军人持合法证明

4、到农村定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10—(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三)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农村村民提供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用地申请:1、用地申请;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无旧住宅的除外);4、原有宅基地《集体土

5、地使用证》;5、其它应附材料。(二)受理审核村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六安市裕安区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签署意见并附村委会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10—(三)现场踏勘、上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和村镇规划建设所共同进行实地勘测,并对申请人所申请用地进行初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6、;是否属于“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标注出来,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四)审核报批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报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用地申请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未占用农用地的直接上报区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应及时根据年度用地指标组织批次上报审批,获批后再上报区政府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第七条农村住宅小区用地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农村住宅小区由村委会提供下列材料提出建设用地申请:1、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2、总平面布置图;3、建设总户数和每

7、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4、住宅户型方案;—10—5、选址红线图;6、土地补偿资金到位证明;7、安置用地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并由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关于设计拆迁的项目、需拆迁户数、人口、拆迁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拆迁情况说明材料。(二)规划审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用地必须统一征收,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优先安排,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必须采用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规划区外的农村住宅小区用地可不实行征收,但只供给符合条件的本集体成员使用。(三)预审、立项区国土资源局在收

8、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住宅小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书》,村委会凭《预审意见书》到区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涉及林地的应报林业部门审批。(四)上报审批—10—区国土资源局在材料齐备情况下,对涉及农用地的根据年度用地指标使用情况,组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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