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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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

2、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第三条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第四条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24(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

3、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第一章非现场核查第五条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

4、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第六条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现场核查:(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24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5、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

6、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第八条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24(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

7、《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第九条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

8、情况;(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第十条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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