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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_兼论_票据法_第35条之修改_董翠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27卷第3期2014年5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anta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Vol.27No.3May2014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兼论《票据法》第35条之修改董翠香(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摘要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
2、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关键词]被背书人;再背书权;票据转质权[中图分类号]D913I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194(2014)03-)050-)9DOI:10.13951/i.cnki.issn1002-3194.2014.03.007
3、一、票据再背书权之法律意义(一)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现代票据法律制度建立在票据流通基础之上,流通乃票据的生命与活力所在。促进流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也是票据法的最高原则。①正是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特点“英美法国家特别称之为流通证券”。②票据流通主要依赖背书实现。虽然依据票据法理论,背书与单纯交付同为票据权利有效转让方式,③各国及各地区立法也同时承认背书转让票据与单纯交付票据的效力,④但实务中的票据流通大多通过背书方式进行,而少见[收稿日制2013-10-12[作者简介]董翠香(1963-),女,山东莱阳人,法学博士,
4、山东大学法学院商法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票据法。①‘‘助长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见郑玉波:《票据法》,台北:三民书局,2008年,第8页。②谢怀拭《票据法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1页。③依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可以通过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方式转让。一般认为记名票据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则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参见赵新华《票据法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3页。④参见《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
5、法》第11条第1款及第14条第3款、《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7条《法国商法典》第117条及第118条《法国支票法》第13条及第17条《德国票据法》第11条及第14条《德国支票法》第17条《日本票据法》第11条及第14条《日本支票法》第14条及第17条《英国票据法》第31条及第34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202条及第3-204条、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0条《香港票据条例》第31条及第34条《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12条及第15条《联合国国际统一支票法草案》第14条及第17条。第3期董翠香:票据再背书
6、权之限制与行使——兼论《票据法》第35条之修改61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者,盖因背书转让比单纯交付转让更具优势使然。首先,依据传统票据法理论,只有无记名票据与空白背书票据方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大量的记名票据则只能以背书方式流通。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汇票与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欠缺收款人名称记载的汇票与本票均为无效票据,可见,我国法律对空白汇票与空白本票持否定态度,①其仅承认无记名支票,②所以实践中能够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的票据仅限于部分支票。又因为《票据法》第30条规定背
7、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不允许进行空白背书,最高人民法院的《票据法司法解释》③第49条允许由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④这被学界理解为有条件地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因此,实务中能够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的票据仍是少之又少。其次,即便是无记名票据,实践中大多也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的,这是因为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虽然在程序上较背书转让稍显便捷,但其安全性却远逊于背书转让。因为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意味着每一个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记载,仅需交付票据即可实现转让,票据的整个转让过程并不通过票据记载加以体现,因为票据上体
8、现不出每一个转让人的名称,票据记载本身无法体现各转让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而依据票据文义性要求,持票人又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每一个转让人的票据债务人地位,各票据转让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导致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保障性大大降低,票据权利实现的风险自然随之增加,此乃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的弊端所在。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