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再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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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再评价为犯罪,但其行为同时构成他罪的仍应定罪处罚吴世成被控挪用资金罪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8-01-2214:11:36 打印 字号: 大 

2、 中 

3、 小 [示范点]虽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再评价为犯罪,但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实际构成的罪名定罪处罚。 [案情]被告人:吴世成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23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世成犯抽逃出资罪,指控称,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吴世成

4、与他人注册成立四川仨和置业有限公司(现四川仨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00万元,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吴世成及其他股东首次缴纳注册资本180万元,被告人吴世成为了夸大公司实力,决定借资缴足余下720万元注册资本。2011年3月7日,经周某中介,某中介机构将720万元款汇入四川仨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验资完成转回公司基本账户后,被告人吴世成将720万元转回给中介机构。其后, 被告人吴世成以支付机械费的名义,将180万元转入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之后,该公司分两次将该180万元转到吴世成的个人银行账号,该账号同时用于公司资金往来。2011年3月10日、3月

5、26日,被告人吴世成在未经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从该个人银行卡但同时用于公司资金往来的卡上分别转账两次共计58万元给王军,用于支付其个人与王军等人合伙修建公路尚欠的工程材料款。2011年4月、6月,被告人吴世成先后两次共计向四川仨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58万元。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世成在公司成立后抽出资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6月19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7月7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吴世成的罪名由抽逃出资罪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变更起诉称,2011年2月25日,被

6、告人吴世成将公司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80万元,通过四川亚鑫建筑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分两次将其转到自己个人建设银行卡上,2011年3月10日、3月26日被告人吴世成从个人建设银行卡上分别转账两次共计58万元给王军,用于支付与王军个人合伙修建公路的材料款。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世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吴世成对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世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多次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当认定为自首,且挪用公司资金的时间短并

7、已全部归还,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世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58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世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世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虽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但其并未如实供述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世成如实陈述了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世成犯罪后,及时归还了挪用的资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世成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吴世成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

8、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世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撤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论证]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原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这项重大变化反应到刑法中,必然引起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适用范围变化。除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

9、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外,自2014年3月1日起,其他公司中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再评价为犯罪。如果行为人触犯其他刑法条款,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一、修改后公司法对刑法相关罪名的影响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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