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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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7-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服务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应聘来华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来华从事科学、技术、工程、经济、管理、商贸、财会、

2、税务、金融、法律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应聘来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第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华从事我国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确认件的统一印制、分发、监督管理和部分签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

3、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负责本部门及隶属单位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     第一章确认件的申请与签发  第四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拟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服务岗位和时间证明。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五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必须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

4、教类),根据外国专家来华的不同渠道,分别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通过政府、友好城市和校际交流协议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二)经批准登记的境外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该组织与中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三)通过自荐和他人介绍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外国文教专家中介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证明》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学校聘请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5、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国专家人选;其他单位聘请的,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六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请外国专家理由的报告;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主

6、管部门审查,并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七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八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常驻

7、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对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任命书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在各地的隶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区的确认件签发部门签发确认件。     第一章确认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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