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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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单元:教育法律关系(1)主要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什么是教育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1)不定型教育阶段:教育关系道德化教育关系即是教育教学关系(师生之间)由习俗、道德调整,是一种伦理道德关系教育关系源于人类的血缘关系,是从血缘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子贡守墓子贡守墓子贡十七岁拜孔子为师,深得孔子学说真谛和儒家思想精髓,成为孔门高徒,位列“孔门十哲”之一(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

2、学:子游、子夏)。孔子死后,三千弟子云集其墓前守墓三年,然后相继离去,惟有子贡守墓六年。子贡为什么给老师守墓六年,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子贡为了尽弟子的孝道。第二种说法是子贡对孔子内心有愧。孔子病危时,子贡外出不在身边。孔子思念子贡,不停的唠叨子贡的名字。等子贡赶到时,孔子埋怨他说:“赐也,来何迟也!来何迟也!”因此,子贡觉得对不起老师,决定守墓六年报答老师的教诲之恩。还有的说是子贡家中富有,不用为生计担忧,有条件守墓六年。但是不管怎么说,子贡独自守墓六年,体现了子贡对孔子的特殊感情。魏昭求师魏昭,东汉时期知名儒家学者。远近闻名的大儒郭林宗熟读各家典籍,魏昭在都城洛阳做官,早在太学

3、就学时,他就久闻郭林宗的大名,尽管郭林宗远在南阳,而自己在京城任官,但是,他不管这些,毅然决定拜其为师。郭林宗决定还是要考验一下他的诚心。于是,他故意说:“不见,任何人我都不见!”三次煮粥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2)形式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等级化教育组织——学校的产生(形式化标志)师生之间一对一的关系——学校、教师、学生、举办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传统的道德关系——以知识传授为特征的教学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平等的教育关系(官学、书院中教育关系体现为一种等级关系与权力关系)学在官府西周教育的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①礼不下庶人,学术和教育为王宫及各级政府把持,礼器也全由官府掌握,民间没

4、有条件举行学术活动,更无学校②官师不分,学校设在官府之中,官吏既是教育官员,也是学校教师③政教合一,教育机构与行政机构不分,教育与行政合一(以法为教),以史为师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以法为教)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3)制度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法律化公共教育制度的形成(即国家资助学校的制度)需要规范来作为尺度衡量学校的工作教育社会化程度越高,教育主体难以调节其与外部的关系,需要立法教育关系的演变道德关系等级关系法

5、律关系家庭教育权主导社会教育权主导国家教育权主导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各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职业关系等并不全部都是法律关系只有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干预的社会关系,才会由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被确定为由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6、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根据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教育内容性质划分(1)基本教育法律关系(2)普通教育法律关系(3)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否平等来划分(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化划分(1)绝对教育法律关系(2)相对教育法律关系基本教育法律关系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

7、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之中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Law)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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