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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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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
2、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 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3、 (一)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4、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
5、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
6、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做出处分决定,报校主管领导同意;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
7、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和学生工作部
8、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院(系、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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