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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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研究农民工是指户口仍在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的,但是长期生活在城镇或城市,临时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的劳动者。他们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产生的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向以家庭附近的小城镇居多,多在本乡或本村的乡镇企业里或小工厂和其他服务行业劳动,大部分不离开家居住。二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向以小城市、中心城市或大城市为主,目的是有更多的机会获取比较高的“打工”的工钱。四川是劳动力资源大省,也是劳务输

2、出大省,据统计,2007年四川省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2002万人,其中省内转移888.8万人,省外输出1109万人,全省实现劳务收入1077亿元。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

3、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研究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现状(一)就业权益的维护与缺失1、就业政策逐步走向公平,但是妨碍农民工公平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农民工的12就业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控制到公平的演进过程,

4、大致分为五个阶段:(1) 1979年—1983年为控制流动期。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农村劳动力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后,虽然解开了对城镇职工流动的禁锢,但加强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2) 1984年—1988年为允许流动期。国家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一个较快增长的时期。(3)1989年—1991年为控制盲目流动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出来。为此,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民工盲目外流的管理,引导农民“离土不离乡

5、”,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从严或暂停办理农民工外出务工手续等。(4)1992年—2000年为规范流动期。这一时期,对农民工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就业制度,并对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与此同时,受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下岗职工增加的影响,部分省市出台了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及外来劳动力务工的规定和政策。如上海在1995年发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对农民工进入上海就业进行了行业限制。此后,青岛、武汉等城市也实施了类似的做法。(5) 2000年以后,国家开始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

6、动力市场一体化;积极推进就业、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小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农村劳动力就业进入“公平流动期”。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表明,中央政策及有关部门在改革城乡分割体制,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方面已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而且《劳动法》也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是,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2、农民工失业现象未被引起充分重视有资料显示,约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有没活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看,失业在3个月以上的占到89%,失业4

7、个月以上的占13%,可以说,农民工是失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农民工在城里没有户籍,他们的失业情况并不纳入城市失业率统计。因此,地方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时往往不会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失业问题。123、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但工资水平低,且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严重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维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内)报酬权的各种制度:一是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多数大中城市也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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