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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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许可)办理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许可)2、办理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发证6、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收费7、窗口电话:893966518、投诉电话:89396999二、法定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

2、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九条、第十条。(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五)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

3、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0]385号)。(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七)《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九)《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4、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十)《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十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十二)《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十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

5、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十四)《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十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十六)《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十七)《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1号)。(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

6、、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十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三、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材料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卫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卫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卫

7、计局窗口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查勘,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四、申请材料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

8、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要求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21份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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