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人本质意义上的犯罪学价值取向研究——犯罪学价值取向有无与初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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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人本质意义上的犯罪学价值取向研究——犯罪学价值取向有无与初探的论文关注人本质意义上的犯罪学价值取向研究——犯罪学价值取向有无与初探的论文关键词:价值取向/受限意志/终极价值目标内容提要:犯罪学尽管以犯罪为直接的研究对象,但是,最终却是以人为作用对象。因此,犯罪学比一般的社会学更具有人的属性。在犯罪学研究中主张“价值无涉”原则一开始就是不现实的,因为犯罪学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价值评判,从对某种犯罪的否定评价到对该种犯罪现象进行的研究,从对某种犯罪原因的揭示到对某种预防、控制犯罪手段的采用,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评

2、判的影响。对犯罪学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可以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学发展的现在和未来,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一、“有”或“无”——关于犯罪学价值取向存在与否的问题(一)由“价值涉入”、“价值无涉”、“价值中立”引起的争论犯罪学的价值原则一直是犯罪学界探讨较少的话题,直到有学者对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一贯坚持的“价值涉入”原则进行批判,并且主张“价值无涉”原则,对于犯罪学本体论中的价值取向问题才开始受到学者的关注。以犯罪学研究中研究主体的价值观是否介入犯罪学研究过程为标准,可将犯罪学研究中的价值原则分为“价值涉

3、入”与“价值无涉”两种。所谓“价值涉入”亦即以研究者主体的价值观先入为主地影响研究过程,形成在思维方式上被情感因素左右,支配科学逻辑,占据立论、推论、判断的主导地位[1]。主张“价值无涉”原则的学者批判“价值涉入”原则在认识论上的诸种弊端:1.以情感好恶为界,急于实现对犯罪现象的“严刑峻法”、“斩尽杀绝”。WWw..Com2.欲将罪犯定性为在心理过程和行为方式上完全不同于常人的人,以致对罪犯,甚至对青少年动辄冠以“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仇视社会”,表现出结论上的绝对化、非科学化。3.对犯罪心理,甚至包括犯罪人

4、的正常需要层次给予近乎荒唐的标定,断言犯罪人的需要是“畸形的”、“强烈的”(实质上人的需要层心理动力源并无“畸形”可言,同样也无法一般性地判定罪犯的需要比常人更强烈。道德标定只能限于对犯罪人的认识范畴和外显性社会行为)等等[2]。继而认为这种认识论导致了在实际研究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诸种不良的后果。所谓“价值无涉”是指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把自身的价值观和道德倾向排除在外,从而不至于戴上“有色眼镜”去认识客体,以保持对客体认识的客观性需要[3]。很显然,“价值无涉”原则与“价值涉入”原则存在认识上的根本差别。前者主张

5、在犯罪学研究过程中,完全排除主体的价值观与道德倾向或者说是价值观与情感逻辑,保持对于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的完全物化的态度,坚持主体的中立性。后者则力主在犯罪学研究中的价值观和情感逻辑因素,以有感情的人的立场去研究犯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主张“价值无涉”的学者却并非要在犯罪学研究的全过程中贯彻该原则,也认为该原则并不是一种主导原则;在研究者确定工作方针,选择研究课题和扩展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必然要具备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质的价值观和道德倾向,并以此来指导研究工作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在作出研究结论之后,即在实际开展研

6、究工作之时,研究者应完全避免主体价值评价的先入为主,并以此形成研究者的主观差异性。也许恰恰是这种主观差异性才促成了研究成果的多样化,同时提醒研究者防止“价值涉入”的滥用,警惕其所蕴藏的危险性。(二)对“价值无涉”、“价值涉入”的评述讨论犯罪学研究中的“价值无涉”、“价值涉入”等原则,就无法回避对其渊源的考察。对于社会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探讨,在西方社会学界早已有过激烈的交锋。孔德之后,在西方社会学中主张“价值中立”的观点逐渐强化,终于成为社会学的主流。迪尔凯姆主张科学理论的价值只在于能说明或解释社会组织,而不在

7、于改造社会;v·帕累托提醒社会学者不要因为个人的宗教、道德、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感情,不去报道“是什么”,而去报道“应当是什么”[4]。马克思·韦伯在肯定了研究者主张地位和主观差异的同时,又提出了“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原则。即强调了在对客体进行实际观察时,研究者的主观干预不应当发生在客体自身显示的过程和倾向中,也就是要求研究主体必须使自己客体化,成为相对于客体的另一个客体,这是为了防止主体以自己的主观意愿画线,决定资料和论据的取舍,把自己的价值评价直接转移到研究客体之上。马克思·韦伯一方面把“价值中立”视为

8、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原则,另一方面,又把“价值参照”当作社会科学的构成性原则,以避免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认识上的片面性。马克思·韦伯对此的认识不免带有很大的含混性,引起长时间的争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就对“价值中立”持激烈的批评态度。这一学派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和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对西方犯罪学中的非马克思主义犯罪观加以批判。认为法律并不是公众合意的体现,而是掌握权力的立法者带有阶级偏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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