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忠实义务-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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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法学院黄超00729002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学号:00729002姓名:19/19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法学院黄超00729002目录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3一、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3二、争议焦点与法律问题3三、配偶权及忠实义务制度考察41、配偶权概念及性质之界说4(1)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5(2)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5(3)配偶权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统一的性质,具有双重属性52、配偶权在《婚姻法》中是否确立

2、的观点及评论6(1)赞成派6A.一夫一妻制度说6B.责任媒介说7(2)反对派7A.倒退说7B.无为说7C.不通说8D.难办说83、我对《婚姻法》是否应确认配偶权的看法8(1)一些身份权,如亲权、狭义亲属权和部分配偶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权利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确认配偶权有利于完善身份权之保护8(2)配偶利益具备上升为权利之条件并且只有确认配偶权才能保障配偶利益..……………………………………………………………………………………………………………9(3)结合国外立法例与中国实情考察配偶权确立合理性104、作为配偶权内容的忠实义务12(1)忠实义务的内容界定12(2)作为配偶权内容的忠实义

3、务的性质界定13(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忠实义务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改进13(4)忠实协议的效力15四、回到案例1719/19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法学院黄超00729002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法学院黄超00729002【摘要】:本文结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案件,探讨配偶权、忠实义务以及忠实协议问题,并最终认为,应当在我国法律中承认配偶权和忠实义务,而忠实协议则不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关键词】: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本文是为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案件来自于上课提供的关于忠实义务的案例。本文首先对案

4、情作简介并列出法院判决,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争议的焦点乃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概括,进而对案件涉及的配偶权和忠实义务进行考察,最终对案件的法律问题得出自己的答案,并试图对法院判决做出评价。一、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关先生与巫女士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自1999年始,关先生与异性方某来往,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对外宣称为夫妻。后该情况为巫女士所发现。关先生与巫女士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该约定包括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多方面内容(根据当事人双方及法院认定事实概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

5、虽涉及的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故法院判决准许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

6、万元。19/19亲属法与继承法期中案例分析——配偶权、忠实义务、忠实协议考查法学院黄超00729002一、争议焦点与法律问题本案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众多法律问题,主要为以下几点。(1)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该规定表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是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然而本案中,正如被告主张,该《婚内财产约定》除财产约定外,还包括子女抚养费、家庭既往开支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故该约定是否有效?(2)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7、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最后法院支持原告巫女士主张的依照《婚内财产约定》由被告为101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为何?是否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适用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能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是否是对配偶权的侵犯乃至忠实义务的违反?我国法律乃至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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