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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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点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2009/09/20 一、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1、必须是已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或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前景的项目;2、必须是引智工作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二、国家重点项目范围对独联体及东欧专项经费项目;软件及集成电路专项经费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地方重点项目和部(委、办、局、集团公司)申报的项目确定的重点项目。三、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重点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2、在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中立项批文

2、的复印件。3、申请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立项报告中的主要内容的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其中包括:(1)简要表述项目的国内情况、国外情况、技术、产品主要用途、我国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主要差距;(2)介绍项目中外合作单位的性质、实力、技术水平、在行业中的地位等;(3)申请单位的项目工作进度安排;(4)需要引智工作解决的问题;(5)对项目的评价和市场预测;(6)国内专家评审意见。4、经费预算表5、项目简介6、申报重点项目公函。四、重点项目经费核销问题重点项目经费用于资助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工

3、薪、特殊贡献奖励和部分技术资料购买等方面。经费资助比例: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按外专发[2001]7号文的规定,可100%资助;工薪,最高不超过60%,如申请工薪资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部分技术资料费,最高不超40%。资助经费核销: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总费用的凭证按批复的资助比例和经费核销,核销总量不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额度。在重点项目经费核销时,国际旅费应有机票复印件和购票收据;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应有支付凭证;工薪、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部分技术资料费应有支付合同和专家签收凭证。核销特殊贡献奖

4、励和购买部分技术资料费用时还应另附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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