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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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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事业,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等急救医疗需求大幅度上升。自2012年9月颁布施行《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来,对于加强院前急救行业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自2012年7月份运行以来,共接听呼救电话192.6万次,受理急救事件79.2万件,有效派车57.3万车次,抢救各
2、类病人57.9万人次,抢救成功率为99.54%;平均每天接听呼救电话1500余次,抢救病人400余人次,大大缩短了出车时间,使急、危、重症病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群众满意度达98.9%以上。根据相关规定,《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现已到有效期,个别条款与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对本《办法》进行重新制定。二、起草本《办法》的主要依据7本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
3、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草案共分6章43条,设有总则、网络建设、服务管理、急救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行政部门,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医疗机
4、构设置急救点、急救车辆配置标准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四、需要说明的问题《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2〕33号),简称“原《办法》”;修订后的《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草案)》”,两者比较,现将修订原《办法》说明如下。(一)修订原《办法》文件名称问题。72012年9月颁布施行的《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2〕33号),与现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等文件名称不符,并参考借鉴淄博、杭州等市文件标题,将《菏泽
5、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修订为《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草案)。(二)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概念及属性问题。将“社会急救医疗”修订为“院前医疗急救”并重新表述,原《办法》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与《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中第二条不符,《办法(草案)》第三条中修订为“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中心)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6、院前医疗急救属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急救站(中心)必须是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由政府举办,国家卫计委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并将急救医疗机构纳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办法(草案)》第五条对院前医疗急救属性作了定位,明确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三)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以及准入退出等问题。7目前,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38家急救站(中心)组成,急救站(中心)主要依托医疗机构设立。《办法(草案)》第九条从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实际出发,构建了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38家急救站(中心)为主体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并针对城市急救资源相对集中,农村偏远地区急救资源不足等问题,采取有条件准入和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120”急救医院按照规定条件实施准入。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的县(区),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乡、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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