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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虚假签名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复议撤销案的分析r法律实务.案对一起提交虚假签名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复议撤销案的分析【案情】甲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经A市B区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O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持股情况为刘某,林某各持有40%股权,蒋某,陈某各持有10%股权.2008年3月28El,甲公司向B区工商局提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将原股东刘某持有的40%股权,蒋某持有的10%股权,陈某持有的6%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杨某,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为陈某2万元,占4%,林某20万元,r40%,杨某28万元,占56%,同时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杨某.B区工商局根据该公司提交
3、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修改的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于当FI核准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记和股权变更登记.2008年6月16日,林某(下称申请人)向A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B区工商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了C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意见,甲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20o6年l0月20日《公司章程》上和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交的2008年3月23日《股东会决议》上”林某”的签名均不是林某本人所写.【争议】案件争议焦点:1.登记机关对变更登记材料签名的真实性是否应予审查;2.复议机关
4、经查实以虚假签名的材料取得的【商登记是否必须撤工商行政管理2010.23文/余养挺张永华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销.申请人称:2008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查档得知甲公司变更登记一事.《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申请人既未收到任何有关蒋某,陈某,刘某要求转让股权的通知,也未参加过任何有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更未在任何有关股东会决
5、议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核准甲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答复称:甲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其提交的2008年3月2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包括申请人)签字,盖章,修改的公司章程也由全体新股东(包括申请人)签字,盖章.其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为此被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6、,五十四条第一项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合法的.第三人甲公司认为:申请人在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均系将相关材料拿回家中签署,其在两次登记材料上的签名都是一致的.公司设立后,申请人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从中也分得股金,而公司变更登记后,申请人依然陆续从公司领取款项,可以证实其同样对公司的内部变化是明知的.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当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甲公司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材料
7、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为此被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t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该行政许可行为合法.2.鉴于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供了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汪实股东会决议中”林某”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本人签名,且没有证据表明申清人事后予以认可,因而第三人持虚假材料取得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