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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丨非法持有毒品罪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丨非法持有毒品罪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魏乐目录一、法律1.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2.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28日印发)3.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三、司法解释性文件(含意见、函、座谈会纪要等)1.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犯罪大连会议纪要)[2008年12月1日印发,法(2008)324号]【大连会议纪要出台后,2000年4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南宁会议纪要》)不再适用】3
3、.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法〔2015〕129号,2015年5月18日印发)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高检研发(2002)第23号]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法研[2009]146号,2009年8月
4、17日)四、地方规定及指导意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5]35号2005年11月22日)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2002年10月16日)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2003年6月17日粤高法[2003]133号)注:上
5、述仅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的法律法规,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请参见《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一、法律1.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6、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略)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
7、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8、;(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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