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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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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左平良湖南理工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特种债/优先/优先效力/物权法specialobligatoryright/priority/priorvalidity/realrightlaw 内容提要: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
2、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Thespecialobligatoryrightmeansakindofdebtor-creditorrelationshipwhichresultsfrompubliclaworwithnatureofpubliclaw.Itincludestaxes,judicialexpenses,laborwagesetc.Thereisnotaindependentprioritywithnatureofrealrightsforsecurity,andalsoitisafalsepropositionthatspecial
3、obligatoryrightshouldbeguaranteedbyit.Thespecialobligatoryitselfhasapriorvalidity,and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itsrealizationisacategorywhichbelongstolawofobligationandprocedurallaw,nottorealrightlaw. 引言 对于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特种债权的优先保护,多数国家是在破产法、执行法上予以规定的,但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
4、是通过在民法上规定优先权(日本、意大利民法典称之为先取特权,下同)[1]这一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来保护它。我国物权法正在制订之中,是否规定优先权来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从现有的几个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规定来看,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孟勤国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等均没有规定优先权;而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3]则对优先权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种不同意见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制订中也有反映,如物权法修改稿将“优先权”一章附于正文之后,而物权法草案又干脆去
5、掉了“优先权”一章。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特种债权的保护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一、特种债权的含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特种债权的含义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相当广泛,它被认为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而推定的结果,就特种债权的范围来讲,主要是指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生活费、扶养费等支付关系。[4] 能否将税法、程序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上的税款、司法费用、社会保险费(
6、金)、劳动工资等支付关系作为债权关系来看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债权关系被认为是私法上的专有名词,所谓债权关系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法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债权关系是否仅指私法上的债权关系,这是值得商榷的。在罗马法上,“债”被认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5]。在这里,“国家的法律”就不仅仅是指私法。显然,它既包括体现私法关系的法律,也包括体现公法关系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事实上,在私法之外,在某些公法上也可能产生债的关系。以税
7、收为例,传统上,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其一为权力说,该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国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的关系,对国民税赋的课征可以通过所谓“查定处分”这一单纯行政行为来进行。其二为债务说,该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此种债务实质上属公法之债。一般而言,债务说更有价值,更符合法治精神。债务说要求国家在实现其税收权力(利)时,前提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即一方面,在税收上奉行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非依法律不得征税,征税过程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在税收收入的支出上严格依法办事,以切实做到实现和促进公共利益。
8、正因为这样,自德国《税收通则法》(1919年)通过后,把税收权利视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的观点逐渐占上风[6]。在税法学上,税收通常被定义为:“税收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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