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稿)

赣粤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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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粤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稿)为了明确职责,加强人事劳资管理,严肃纪律,促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制度,改进劳动态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一、公司人事劳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责划分如下:(一)公司人力资源部1、负责公司机关和各收费所站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定员、定岗、定责的审核、汇总工作。2、负责员工招收、聘任和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3、按照核定的机构(岗位)、定员,分单位、分部门实行员工人数和工资基金的计划管理,并分别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4、管理公司员

2、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着装、社会保险等工作。(二)基层单位人事劳资工作的主要职责为:1、按照核定的定员标准做好定员、定岗、定责工作。2、做好员工的年度考核工作。3、管理员工考勤并做好出勤率统计报告和请假证明、批件等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4、切实做好基础工作,基本要求:①建立本站员工花名册和分职务、分工种、从高级到低级的员工工资名册。②建立员工培训、社保、请假登记、制服和个人防护用品领发(回收)登记、劳动工资统计等台帐。①做好职工奖惩材料的查处、整理工作。②建立员工工资台帐,及时报批员工工资变动情

3、况。1、及时、准确地做好人事劳资及员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一、用人权分级行使,凡员工调动、干部聘任、员工聘用(包括代征员招聘),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炊事、门卫、工勤人员和护路员按核定人数由各收费所站直接聘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奖惩权分级行使,基层具有相应的奖励和表扬权,具有记过(含记过)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及停(扣)发月度津贴乃至本人月工资3个月内的经济处罚,由部(室)、所站务会或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上列规定的奖惩,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三、所有员工都应该自觉坚守工作

4、岗位和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发扬互相帮助的协作精神。不得泄露业务、职务上的机密,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四、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1、迟到、早退①工作时间开始后5分钟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提前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②超过15分钟后上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③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事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1、旷工①未经请假或假满未

5、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②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③员工旷工除按日工资(含各项津贴)的3倍扣发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④员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请假规定为以下七种:(一)公假:1、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2、在工作时间内经领导批准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的;3、经组织批准送往休养的;4、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二)婚假:1、员工本人结婚给婚假;2、正常婚假为三天,初婚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为晚婚,

6、晚婚各增加假期十五天,再婚者给正常婚假;3、未婚员工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路程假,当年未享受应该享受的探亲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妇)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享受探亲待遇,另加婚假。(一)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死亡给丧假五天(路程假除外)。(二)产(节育)假:1、女员工正常生育给假九十天,其中产期前休息十五天;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

7、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2、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三个月以内的待遇按病假处理,超过产假期三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处理。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4、节育、人工流产给假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完产假的,另加二十一天,男性输精管结扎给假七天。(三)探亲假:按照国发[1981]第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8、办理。目前公司暂定员工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距员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内者不享受探亲假。(四)病假:1、员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生证明不能坚持工作的给病假,病假期间各种生产性工资、津贴、奖金停发。1、病假期间在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按下列方法处理,停工医疗期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1)员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正式员工发给基础工资、综合津贴、工龄工资;代征员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以下相同)(2)员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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