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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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质检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省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省中心建成为服务产业进步、助推经济发展的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省中心是指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规划、批筹、验收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检定实验室。省中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具体负责承建;或由其他单位建设划归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所有;或通过资源整合,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由我省质量技术监

2、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控股。省中心必须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主要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科研研发,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第三条:省中心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高点筹建、持续发展”的原则,要符合《山东省“十二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及《七大技术服务平台规划》有关要求。第四条:省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所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各种法律权责由省中心或依托法人单位承担。第二章分工第五条: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批筹、立项、验收、考核

3、等工作。省局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参与做好有关工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报批、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报批、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省局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全省系统省中心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2、牵头负责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批筹、立项、验收、考核等各项工作。3、组织协调省局各有关部门落实联合论证、验收及实验室认证认可、业务指导等工作。4、组织协调省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5、负责与省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七条:省局各有关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省中心的资金落实

4、、人才引进、论证、验收、实验室认证认可、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八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以下工作:1、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论证、制定本部门省中心布局规划。3、组织实施、具体落实省局批复的省中心建设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省中心。5、负责本单位与省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三章规划第九条:省中心规划工作由省局主管部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监管重点任务、各单位申报情况等研究制定。第十条:省中心规划的优先条件有:1、优先支持产业集中度高

5、、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列入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的项目。2、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如: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3、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填补省内空白领域。4、优先支持列入省局与各市地方政府备忘录中重点支持的项目。5、优先支持以往省中心建设和发展业绩显著的市、县级技术机构。6、优先支持技术能力完备,在相应领域内多次主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有实力冲击国家质检中心的省中心项目。第十一条:省中心规划的具体条件有:1、产业集中度较高。申请筹建的省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全省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原则上区

6、域内产业的总产值或总产量应占全省同类行业总量15%以上。2、政府支持较大。市、县级单位申请筹建省中心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在土地、基建、技术装备、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省中心一定的支持。3、技术实力较强。申请承建省中心的技术机构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相应产品检测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检测经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可适当放宽。4、建设业绩较好。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省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原则上省中心应在24月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建设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省中心建成率应高于50%。5、后续发展前景较广。申

7、请筹建的省中心应具有较为可靠的收入来源,保障整个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制定详实的技术能力、科研水平、人才引进发展计划,确保省中心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第四章申报第十二条:省中心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组织申报。其他单位不得越级提出申请,不受理社会申请。第十三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核查、初审,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省局主管部门会同省局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批筹要求的,由省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论证。第十五条:省

8、中心筹建申报材料应包括: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正式行文申报;申报省中心基本情况表;省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筹建省中心承担技术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现有省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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