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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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

2、%以下的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二、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4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

3、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三、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8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四、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

6、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五、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48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7、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六、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

8、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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